梦洁家纺知情人曝光登记管理制度【部分】

梦洁家纺知情人曝光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诚信建设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
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
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
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报送、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做好流转过程中的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于第一时间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登记报备与备档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如实、完整的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要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湖南证监局进
行报备。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
息的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内幕知情人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


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
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凡属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的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
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权激励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湖南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
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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