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加快发展,促进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结合宝安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总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加快发展,促进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结合宝安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总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总体定位要求,依托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较为发达的优势,依托海港、空港等重大基础设施,依托宝安中心区高标准规划建设,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专业化总部。
第二条 积极引进国内外集团总部、区域总部。集团总部、区域总部是指:综合竞争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款基本条件:
(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目录;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履行一定区域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第三条 发展一批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是指:已将生产基地、营业网点等布局在本区,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职能总部从区外迁入本区,并在本区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金融、文化、物流等企业总部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培育一批本土总部企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销售中心等职能总部设在本区的宝安区民营百强企业、上市公司等。
第五条 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增设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区财政根据实际需求列入年度预算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国内外集团总部企业和区域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和培育本土总部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引进的总部企业,我区在深圳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追加20%的奖励。
第七条 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其迁入后新带来的年度对区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符合本措施第三条规定的总部企业,按其迁入后新带来的年度对区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本措施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入驻中小企业总部大厦。
第十条 对引进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社会招商机构、行业中介组织或个人(不含本区公职人员)进行奖励,按该企业对本区年度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快宝安中心区总部集聚区规划建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物流园区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业总部集聚区,重点发展研发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职能总部。
第十二条 加快建设中小企业总部大厦,对符合入驻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时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总部企业参加旧工业区改造,成功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总部办公大楼的,按改造使用面积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加强与市各级、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我区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总部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总部用地并自建办公大楼的,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区领导挂点总部企业制度。本区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和绿色通道服务范围,由区领导分工挂点、定期走访,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实行总部企业手续协办制度。对新入驻本区的总部企业,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凡属于市级部门办理的手续,由区投资联合办公服务中心专人协办;凡属区级部门办理的手续,由区投资联合办公服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并限定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成立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协调总部经济发展、制定实施细则、审批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发改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适用本措施的对象,同时又适用宝安区或区外其它优惠扶持政策时,企业可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政策,但不重复适用。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