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加快发展商贸旅游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商贸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子项。为符合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加快发展商贸旅游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商贸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子项。为符合条件的商贸旅游企业提供补贴、奖励,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优化提升商贸业、加快发展旅游业。
第二条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上年度全国连锁百强企业前30名或深圳市连锁10强企业在我区开设直营门店,每新开一店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营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5万元;经营面积1000–500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10万元;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补贴2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本区商贸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全国连锁百强的本区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全国国际旅行社百强或全国国内旅行社百强的本区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大力支持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对上年度全国连锁百强前30名或深圳市连锁1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的配送中心,建成投产后按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地价)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建设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对新建符合宝安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专业市场,营业当年其实现形成区新增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50%补贴。
第六条 大力引进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总代理)。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总经销(总代理)商,营业当年其实现形成区新增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50%补贴。
第七条 大力引进商贸流通企业总部。对在宝安设立地区总部或采购中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在宝安设立全国总部的上年度全国连锁百强前30名和深圳市连锁10强企业,按市、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建设大型购物中心。对在宝安开发经营大型购物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营面积10–20万平方米的,奖励500万元;经营面积20–30万平方米的,奖励800万元;经营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商贸企业参与商务部组织的分等定级评比。对被评定为“规范百货店”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金鼎百货店”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五星级酒店。对在我区新建并获得国家旅游局评定的五星级酒店给予奖励,五星级酒店奖励2000万元,白金五星级酒店奖励50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现有酒店升级。对原有酒店改造升级新获得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评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景区(点)参与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对新获得3A、4A、5A级旅游景区(点)评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开发建设大型旅游景区(点)。对在我区投资建设并获得国家旅游局3A、4A、5A级评定的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会展业。对首次在宝安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深圳会展规模前10名或在国内举办的同类展会位列前2名的商业性会展)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加大旅游宣传力度。加强宝安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促销,进一步推广宝安一日游,鼓励旅行社开拓宝安旅游市场;加快区内旅游道路标识系统规划建设,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
第十七条 举办节庆活动促进假日消费。办好宝安购物节、福永家私节、沙井金蚝节、羊台山登山节;鼓励商贸旅游企业大力开展节假日促销,拉动消费,发展假日经济。
第十八条 推进商业信用销售。鼓励零售商及其供应商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对其信用平台建设,列入区技改项目给予扶持;积极推动消费信贷等商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扩大信用销售,促进居民消费。
第十九条 大力扶持重大商贸旅游项目。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重大商贸旅游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区财政每年优先安排资金,对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符合产业导向的新建商贸旅游项目,进行市政配套建设,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安排不超过其投资总额1%的配套支持。
第二十条 进一步提升特色商业街建设水平。加强特色商业街招商力度,大力引进符合规划要求的品牌专卖店(连锁店),突出商业特色,加强环境卫生、治安和交通管理,创造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二十一条 逐步实现商业工业用电同网同价。按照国家电价改革的要求,逐步缩小商业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电价的差价,最终实行工商业同网同价,降低商贸旅游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扶持对象有关认定,以国家、省、市商务、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扶持对象享受新增财力财政补贴时,以区财政局规定形成区新增财力部分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适用本措施的对象,同时又适用宝安区其它优惠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但不重复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贸易工业(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