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规定执行,任何商务服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如出现超范围经营者,中心将责令 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详见合同);对于三次出现违规经营或 责令不改的,中心将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同规定执行,任何商务服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如出现超范围经营者,中心将责令
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详见合同);对于三次出现违规经营或
责令不改的,中心将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家自负。
2、会展中心所有商务经营项目都必须在中心规划的区域进行。任何人员不得占道或
在其它未经批准的场地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予以取缔。
3、商家在展馆内的所有经营活动,需严格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否则会展中心有权
对其进行处理,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商家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正常经营的必要手续;在经营过程中如涉及到工商
税收、卫生防疫、劳务证、健康证、暂住证、出入证、卫生费、计划生育证及特种行业
证件等,均由商家自行处理。
5、商家严格按照会展中心展览排期时间提供现场商务服务。若展会期间(含布、撤
展)出现服务点无人接单现象,造成主办单位的投诉,会展中心将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罚款金额为1000元/次。
6、展览会期间,若主办单位提出特殊的商务要求,在不违反会展中心相关管理规定
的原则下,商家应积极予以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7、商家工作人员需统一着装,以良好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规范的仪态、语
言,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8、禁止商家在合同约定之外的区域乱摆卖、乱堆放、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等行
为。如有违反者,会展中心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9、商家现场的服务指示标识的位置摆放应服从会展中心的统一安排。并按规定尺寸
制作标识牌。(具体尺寸详见合同)
10、商家应对其活动或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并积极配合会展中心做好
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根据要求配置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等。
11、商家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用途及性质使用商务房,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及
用途。如商家因为经营需要而装修,须将装修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会展中心,经同意后
方可实施,装修的一切费用自理。装修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定进行报建、报验。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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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版) 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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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双方合作关系,商家需将商务用房复原止初始状态。
商务模块将根据展会的排期,对各商务服务项目的经营环境、服务态度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 展馆承运管理规定
1、展览会展品的布撤展,应由展会主(承)办单位指定的承运单位在会展中心准许
下方可提供现场装卸及搬运服务;未指定承运单位的展览会由会展中心提供承运服务。
2、展会主(承)办单位指定的承运单位须按规定向会展中心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参
照服务指南中报关储 运服务项目收取)。
3、使用带有自行装卸功能的特种设备参展商须在布展的三天前向会展中心提出申
请,并将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证及该特种设备工况提交会展中心备案,
经准许并缴纳相应管理费后方可进入会展中心红线范围内作业。
4、未经会展中心许可及授权,堆高机、机动叉车、吊车等装卸及搬运工具禁止进入
会展中心红线范围内作业。
5、展会主(承)办单位授权指定的承运单位,在会展中心准许下,其装卸及搬运工
具必须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定的区域内作业,指定位置停靠,不得堵塞通道。
6、承运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会展中心所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如有损坏
由承运单位负赔偿责任。
7、承运单位应对其活动或使用的设备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
规定和会展中心的管理规定开展安全生产。
8、承运单位应对承运的物品妥善保管和组织作业,对发生的物品遗失、损坏等负
责,并负责善后处理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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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广告管理规定
(一) 总则
1、为规范会展中心的广告设置,加强户内外广告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会展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会展中心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公共区域发布展会临时广告进
行统一规划、经营和管理。
3、本规定所称户内外广告是指以幕墙条幅、广告牌、充气广告物体、旗帜、电子显
示屏、灯箱等为载体形式,利用会展中心建筑物、公共区域等户内外设施设置的商业性
或非商业性广告。
4、户内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设置应当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绿化;不得损坏建筑物
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供电、供气、供(排)水、通讯等展馆基础设施的正
常使用和展会正常秩序。
5、深圳会展中心广告事业部负责以上户内外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深
圳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展会临时广告报批手续。
6、主办单位负责统筹自身与参展商的广告项目,并在展会开展前15日报会展中心广
告事业部,配合广告报批工作。
(二) 发布准则
1、为确保广告发布、制作效果及安装安全,原则上不接受客户自带载体和广告物
品。特殊情况下,需经会展中心广告事业部同意方可实施。直接摆放的广告物品(如太
阳伞等),由主办单位负责展会期间的维护、清理及承担相应安全责任。涉及建筑物安
装的,须由广告事业部统一安装,并收取一定的安装维护费。自带广告按报价收取广告
发布费。
2、未经会展中心广告事业部同意,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展会
主(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包括赞助和回报)在展馆建筑物及公共区域自行设置
和随意发布广告。
3、未经许可私自发布的广告,一经发现会展中心将责令其自行拆除,并保留强行拆
除或法律追诉的权利。如对建筑或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按损害程度进行赔偿。(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