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警告(黄牌)的处理。 (1)不服从会展中心授权工作人员管理的行为。 (2)发生严重违章,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行为。 (3)野蛮施工。 10 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版) 深圳会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警告(黄牌)的处理。
(1)不服从会展中心授权工作人员管理的行为。
(2)发生严重违章,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行为。
(3)野蛮施工。
10
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版) 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版)
11
三 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一)给排水使用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除生活用水外,展馆内一律禁止其它
油脂类污水、废水直排,参展商机器油脂类用水需自带循环水装置。
2.通过预租表格预定给排水设施的,必须同时附上安装位置的平面及高度示意图,
注明接口位置,并安排人员在现场与会展中心工作人员接洽。
3.在会展中心授权人员已完成固定给排水接驳后,如需变更须及时到现场服务台申
请办理,严禁非会展中心授权人员私自操作。
4.出于安全考虑,在展会结束前一个小时将停止供水。特殊情况提前撤展者,应事
先通知会展中心工作人员拆除给排水管道。若私自拆除导致管道部件缺损的,参展商应
照价赔偿。
5.严禁向展馆地沟内倾倒各种液体和垃圾。
(二)用电管理
所有进入会展中心进行电力施工的承建单位及参展商,应对其施工安全负责,应该
遵守会展中心制定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服从会展中心电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
管理及违反管理规定的,会展中心保留采取强制性整改措施的权利。
1、电力申报管理规定
(1)参展商应根据实际用电需求量向主场承建单位申报用电功率,主场承建单位收
集整理后,统一向会展中心申报。
(2)客户用电容量申报必须根据《深圳会展中心展览服务指南(2011年版)》中
《展位电力接驳服务》所列项目进行,主场承建单位申报用电功率时,必须根据参展商
申报总负荷情况,在布展前十个工作日申报(预租)各展位实际用电负荷,且应增加20
%以上作为预留负荷,以防意外过载。
(3)展会期间,会展中心电力管理人员将严格核查现场实际负荷与承建单位申报的
负荷是否相符,如发现电力申报出现低报高用、弄虚作假现象,经核实后,会展中心将
按本章节“4、违规用电处理规定”处理。布展和开展期间会展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将不定
时进行巡回检查。
2、电力施工管理规定
(1)进场施工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会展中心
安全检查人员将不定时抽查原件,对无证操作者保留停止其继续施工的权利。
(2)承建单位申报的电源接驳,必须由会展中心授权的专业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
私自接驳;如有私自接驳或私下交易的,经核查属实的,会展中心将给予责任单位或责
任人严厉处罚。
(3)承建单位或参展商在展位搭建时,必须预留出会展中心指定的配电箱接口位置,
以便于电源接驳和紧急抢修。
(4)参展商及承建单位必须使用安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GB)的电气材料,如电
缆、开关和灯具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中的有
关技术规范要求。
(5)标准展位之间的电源连接线不允许跨通道敷设,特殊情况跨过通道时,安装高度
必须超过3米以上,且有铝柱或铝条作为依托;电缆线穿过公共通道必须加盖防护板、贴
上警示胶带。
(6)严禁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展位内
安装的射灯,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米,且须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金卤
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7)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处必须连接牢靠,使用国家标准的接线盒(箱)接驳。
(8)380V动力电源作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时,必须调整好三相负载,应尽量
保持三相平衡;所有电气设备均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或接零措施。
(9)所有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标称设计容量的80%以内。
(10)室外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线路及开关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防雨和接地措施,
同时做上警示标识。
(11)不得移动和破坏展馆内已固定的电力和照明设备和设施。
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会展中心供电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方式供电,参展商须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
如有其它要求应在预租中提前提出要求。
(2)从大电电箱接驳至展位的电力接驳人员须具备有效作业证件,保证接驳线路安全
可靠,不得违规作业。
(3)展位内不得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
12
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版) 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版)
13
全隐患的灯具;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等不合格电源线。
(4)展位内配置的220V电源插座,只用于小型家用电器使用(如电视机、饮水机
等),禁止在该电源插座上使用电炉、烤箱等高耗能大功率电器。
(5)加热、加工型用电器应申请独立电源,提前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严
禁展位用电超负荷及跨展位用电。
(6)如展位出现线路、开关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参展商及承建单位必须及时断电检
查处理。由于材料或灯具、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此类现象,必须立即维修和更换;如由
于展商或承建单位在标摊标准配备基础上私自加装用电设备,或特装展位超负荷用电引
起的,在整改的同时必须重新申报。对拒不执行和配合会展中心处理的,会展中心有权
进行断电处理。
(7)出于安全考虑,会展中心将按主(承)办单位要求在展会结束前规定时间停止展
位供电;闭馆后所有展位一律不再供电,有特殊需求的展位须提前向服务台申请开展期
不间断供电。
(8)对因违章、违规用电而造成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会展中心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追究法律责任。
4、违规用电处理规定
(1)会展中心范围内的大电业务必须由会展中心指定的专业电工进行接驳,非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