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版(12)

http://www.0755hz.cn/ 会展指南 2012-12-01 08:30 (5492)

照《展馆损坏押金收取(赔偿)价目表》) 4、各展会开幕式背景牌及形象牌的搭建规格及放置区域应参照本管理规定附件10 《深圳会展中心展会公共区域开幕式背景牌及配套指引设施位置示意图》。广告发布区 域根据开幕


照《展馆损坏押金收取(赔偿)价目表》)
4、各展会开幕式背景牌及形象牌的搭建规格及放置区域应参照本管理规定附件10
《深圳会展中心展会公共区域开幕式背景牌及配套指引设施位置示意图》。广告发布区
域根据开幕式地点与使用展馆区域就近确定。
5、所有广告项目须在广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确认广告项目并提交广告设计稿、吊点
图等相关资料,由会展中心广告事业部进行审核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6、所有广告价格遵照会展中心对外公布服务报价及当年相关政策执行,主办单位须
在开展前缴清确认单上的广告金额,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发布广告。
7、展厅悬挂和幕墙作业须由中心相关部门统一实施,如有其它方作业,须得到我中
心授权方可实施。
(三) 特殊情况处理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政府禁令等情况)导致必须临时拆除广告物品或造
成广告暂停发布的,中心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展厅悬挂管理规定
1、悬挂作业受地面展位搭建和布展时间的限制,悬挂需求应通过主(承)办单位或
主场承建商在布展前7个工作日向中心申请。
2、应于布展前3天向中心提供需悬挂吊旗,吊旗重量限定在单体35公斤以内。

3、申请中应列出拟悬挂吊旗名称、尺寸、材质、重量和内容(广告和标志),准确
地在图纸(深圳会展中心吊点图)上标明吊旗的平面位置及高度。
4、吊旗尺寸必须符合中心的规定,否则将不予以悬挂。
5、悬挂申请必须注明是否回收吊旗,如要回收请按指定时间(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
地点领取。
6、吊旗的穿旗筒必须规范,上端穿旗筒直径5厘米-8厘米,下端穿旗筒直径5厘米-8
厘米。
7、悬挂作业只能由中心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展馆内从
事悬挂作业。
8、展馆的悬挂作业为有偿服务,详细价格见《深圳会展中心展览服务指南》。
9、悬挂作业难度大,就位后不易调整,参展商应提供悬挂点定位的书面说明,并安
排专人在现场配合中心工作人员的悬挂作业.一旦悬挂到位后再提出悬挂调整的,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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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悬挂作业处理并收费。
10、悬挂作业受操作难度限制,尤其受消防监控(各展馆均设有双波段火灾探测器
和红外光束图像感烟探测器)限制,不可能在任意点、任意高度提供悬挂作业服务,吊
旗定位不可能完全精确;根据中心消防安全规定,针对展厅空间高的情况,为达到最佳
效果,现将吊旗底部离展厅地面安全距离统一为11.3米,因此离定位要求偏差2米范围
内,将视为正常偏差不予校正。
(五)展馆幕墙广告管理规定
幕墙广告主要是指利用会展中心玻璃幕墙及其它建筑墙体发布的各类广告(含指
示),为了保护展馆公共设施,保持环境清洁美观,其操作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幕墙广告须由中心相关部门统一操作,特殊情况需其它方作业,需得到我中心授
权方可实施。
2、禁止使用双面胶、泡沫胶、万能胶水、玻璃胶等可能留下污迹的材料直接与墙体
接触。若有违反规定,广告事业部及展馆管理人员有权拆除。
3、可使用易于揭掉的可转移背胶、无纺布地毯胶等材料进行粘贴。如使用KT板,
第一层粘贴可用泡沫胶,但必须用可转移背胶或无纺布地毯胶打底。打底为5CM宽,距
离和宽度要整齐统一。
4、展会结束后应立即清除广告物品。如经清洁部门检查不合格者,须再次进行清洁
处理,直至合格为止。
5、在粘贴或拆除广告物品时,造成对玻璃幕墙或其他设施损坏的,按展馆使用管理
规定中相关赔偿标准执行。参照《展馆损坏押金收取(赔偿)价目表》。
(六)摄影和摄像管理规定
1、未经主(承)办单位或被拍摄的参展商许可,不得擅自对其他参展商摊位进行摄
影或摄像。
2、如有传播媒介或商业摄影、摄像人员要求拍摄,若参展商不同意,可在展位内放
置禁止拍摄之标志,或自行安排人员以禁止拍摄。
3、所有利用展馆形象进行商业性摄影或摄像的行为必须经过会展中心广告事业部许
可,并缴 纳相关费用方可进行。
4、凡在会展中心擅自拍摄者,若因版权或肖像权等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拍摄者自负。
5、如客户需要会展中心及各展会影像资料,可委托深圳会展中心广告事业部协助拍
摄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6、凡需求深圳会展中心图片,可上深圳会展中心图片库查询,经授权并缴纳相关费
用方可使用。
7、凡设计到使用深圳会展中心拥有版权的图片,唯一提供者是广告事业部。因合作
单位需求,可由相关部门人员向广告事业部索取,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使用。凡未经广
告事业部授权,擅自将深圳会展中心图片提供给使用单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皆由
提供者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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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展览内容合法性保证规定
1、如发现违禁展品或展出内容,主(承)办单位和参展商须立即撤换。拒不改正
的,会展中心有权责令其退出展区,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
2、因主(承)办单位举办的展会发生违法、违规活动,而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
履行的,视为主(承)办单位违约,会展中心有权解除合约,所收取主(承)办单位的
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并要求主(承)办单位赔偿展场空置的经济损失及已履行的相关服
务费用。
3、参展商发生的违法、违规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此前已收取的款项
概不退还,主(承)办单位也应负连带责任。若因此对会展中心造成其他损失或负面影
响,会展中心将保留向责任各方进一步追索赔偿的权利。
十四 附 则
(一)会展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地方法规制定本
规定。本管理规定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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