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对本展位范围内或因本展位原因(包括人员、施工)造成消防安全事故承担直接 责任; 3.2在参展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展馆和主(承)办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不损坏消防设备、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
3.1对本展位范围内或因本展位原因(包括人员、施工)造成消防安全事故承担直接
责任;
3.2在参展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展馆和主(承)办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不损坏消防设备、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使用符合要求的搭建材料;
3.3选择有安全保障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展位搭建施工,告知展位施工单位展馆和主
(承)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保证展位施工符合展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4负责展位搭建的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施工行为;
3.5负责查验展位搭建单位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保证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
3.6在展位内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3.7对参展人员进行培训,告之展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8展期内对本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时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现场管理人员;
3.9组织对本展位初期火灾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主(承)办单位和展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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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版) 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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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展馆消防管理
1、在展期(包括布展、开展、撤展)内在展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1.1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和黄线范围内堆放材料、展品及其他物品;
1.2遮挡、埋压、圈占及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设施。此类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
消火栓、红外线探测对射、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防火门、各种隔离门、安全紧急出
口门等;
1.3展期内在展厅内进行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使用台式电锯等危
险作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须根据《深圳会展中心动火作业管理规程》申请
《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4在展厅内燃放烟火和冷烟花。室外燃放烟火应获得公安机关的书面认可及中心的
批准,燃放的烟火制品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有明确的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许可文号;
1.5将汽油、天那水、酒精、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展馆。汽车、摩托
车等内燃机车或其他燃油设备展出时,不得维修、发动,油箱内部不应存油;
1.6展馆非指定区域吸烟;
1.7在展位搭建时使用其它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的搭建材料;
1.8在展位内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
隐患的灯具;
1.9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
1.10 使用电阻发热式(电炉、烤箱)等高耗低能大功率电器;
1.11标准展位内配置的220V电源插座,只提供给小型家用电器电器使用(如电视
机、饮水机等);
1.12在标准展位加装灯具、大功率电器等用电设备。
2、展区规划及展位施工:
2.1主(承)办单位在进行展区规划时,通道宽度应根据最高人流量进行计算得出,
展厅东西走向应规划直通室外的消防主通道,主通道不得少于3条,宽度不应小于5米;
展厅南北方向每7500平方米应规划一条直通室外的次通道,宽度本应小于3米;展区规划
中消防支通道应尽量保证环通,避免袋型走道的出现;
2.2所有搭建材料应为不燃和难燃材料,如使用可燃木料,必须满涂防火涂料,禁止
使用易燃弹力布、纱制品装饰展位,仿棉麻布、纱质感的装饰材料,需在施工申报时提
供材料样品及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其燃烧性能达到B1级(难燃);
2.3在展位地毯下敷设的电源线路中间不能有接口,必须套管敷设;
2.4特装展位须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自行配备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2.5搭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封闭特装展位,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并保证出口的最小
宽度不于1米。如出口有门,开门方向必须向外,并保证门能够顺利开启;
2.6特装展位原则上不允许结构性封顶,如必须设计封顶,需在封顶区域内加装相关
消防设备;
2.7特装密封展位正对防火门和卷帘门的地方必须留出不少于宽1米、高2米的出口;
3、室外展场施工
3.1室外展场搭建展棚,应采用A级或B1级材料,每座棚面积不得大于4000平方米,
棚与棚应保留8米防火间距,棚与展馆应保留有10米防火间距;
3.2棚内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要求,按50平方米/具4KG干粉灭火器配置足
够数量的灭火器;
3.3棚内消防通道规划应根据人流计算得出,疏散出口设计应达到疏散距离要求;
4、电气安全
4.1展位施工中必须要求专业电气图纸,进入展会施工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有
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4.2承建单位或参展商在展位搭建时,必须预留配电箱接口位置,以便于电源接驳和
紧急抢修;
4.3参展商及承建单位必须使用安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GB)的电气材料,如电
缆、开关和灯具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中的有
关技术规范要求;
4.4标准展位之间的电源连接线不允许跨通道敷设,特殊情况跨过通道时,安装高度
必须超过3米以上,且有铝柱或铝条作为依托;电缆线穿过公共通道必须加盖防护板、贴
上警示胶带;
4.5标准展位如要增加用电设备(包括灯具、其它大功率用电器)必须由展会主办单
位指定的服务商负责安装,特装展位如用电量超出原申报容量,必须向展馆重新申请。
展馆将对检查中发现的标 准展位私自增加用电负荷及特装展位超申报容量用电行为进行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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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标准展位插线板距地不得小于80CM,在30C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易燃物品;
4.7严禁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展位内
安装的射灯,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米,且须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金卤
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8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处必须连接牢靠,使用国家标准的接线盒(箱)接驳。
4.9380V动力电源作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时,必须调整好三相负载,应尽量